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工程公司与被执行**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资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天津**工程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348709.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81772元,执行费91749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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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