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7018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应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8296元及案件受理费194168元;

三、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对23851849元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港**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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