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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天津市**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天津市**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还上诉人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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