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大港**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61042.95元及利息;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91539元、执行费57105元;
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