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天津大港**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大港**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61042.95元及利息;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91539元、执行费57105元;

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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