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天津正**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建**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津高民一终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大庆建**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69537.8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等;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大庆建**责任公司案件诉讼费61249元、案件执行费54248元等;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大庆建**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