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小站**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做出(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管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天津小站**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3532543.78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49305元,执行费131282元。
四、申请执行人天津小站**责任公司在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油井管及高压锅炉管项目因本案的附属设施工程及部分装修工程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