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北京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杨柳青画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社银行存款人民币2514380元及逾期利息等;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杨柳青画社案件诉讼费35401.5元、案件执行费27898元等;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杨柳青画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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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