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联世**限公司与天津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联世**限公司与天津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高民一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天**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世**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天津**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民法院于2105年4月30日以(2015)津高执字第00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天**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79391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天**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21000元、本案执行费133152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天**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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