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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滨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肖**,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易**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2)滨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交付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8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交付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75元,退还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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