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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与天津永**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尚XX因与被上诉人天津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尚XX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尚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尚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上诉人尚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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