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天津开**有限公司与天津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东**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天津市**经济区渤海十八路151号房产(房屋面积77426.16平米)。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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