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人王**与浙江欣**天津分公司(2014)滨塘民初字第324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欣**天津分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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