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丸一金属制品(天**限公司、中太建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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