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天津新**责任公司与中达建设**天津分公司、中达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部分执行款。对于余款的执行,本院向天津市**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4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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