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领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