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领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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