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公司与中建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逾期利息,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79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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