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73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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