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江苏建兴建工**津分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滨塘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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