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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南京**限公司与中国建**有限公司天**公司、天**开医院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格**(南京**限公司与被告中**局有限公司天**公司、被告**开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与被告中**局有限公司天**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签订的“工程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安装合同”第八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天**海新区人民法院(原塘沽区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工程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安装合同”,但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医院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35322.31元及利息6434元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系专属管辖,故原、被告的约定违反了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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