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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中**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淇县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铁**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地,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吉林省长春市的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长春**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但其并未向我院提供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证据。其向我院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系因在哈尔滨至大连铁路客运专线长春联络线项目施工中发生的纠纷。而被告向我院提供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显示被告为该项目的承包人,该项目施工地点为长春。故本案应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围,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且涉案项目为新建铁路哈尔滨至大连客运专线长春联络线,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地为长春,应由长春**法院审理。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长春**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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