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区汉沽水产养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建兴**天津分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0
格**(南京**限公司与中国建**有限公司天**公司、天**开医院管辖裁定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江苏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南金**限公司与中建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与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程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大庆建**责任公司、天津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弘**有限公司与大庆建**责任公司、天津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石**限公司与天津市**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