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大庆建**责任公司、天津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大庆建**责任公司、天津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3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3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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