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建**责任公司、天津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弘**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