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建**任公司与被告石**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建**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667元,减半收取由河北建**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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