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00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上诉称:被上诉人将位于鹿泉市的鹿华热电内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北**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1条内容为:截止到2013年2月8日甲方欠乙方(鹿华电力内外墙粉刷)工程款439651元。由此可以确定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由于鹿华电力内外墙粉刷项目而引起的工程款欠款协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工程施工行为地在鹿泉市,鹿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001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鹿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