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崔**、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四终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承包关系,不符合事实,其与崔**、周**三人是共同合伙承包工程,应为合伙关系;原审认定其按照每平方米9元给付崔**、周**工程费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崔**、周**提供的2011年4月1日的证明,该证明内容明确写明三方系承包关系。杨**虽然反驳称该证明是崔**、周**逼迫其所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工程完工后,杨**从齐为兵处领取了工程款,从崔**、周**在杨**处支取现金以及施工现场干活的人员陈述情况分析认定三方为承包关系并无不妥。根据各方的庭审陈述、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录音资料等可以证实再审申请人按照每平米9元给付崔**、周**工程费亦是正确的。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