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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滔(天津**有限公司与中建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滔(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第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户传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崔*、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大滔(天津**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签订天津**大街蓝领公寓1#、2#、7#、8#楼室内防火门及钢制门制作安装合同。原告于2009年3月完全履行完毕上述合同。双方竣工验收后完成结算,被告共需支付原告工程款874492元。现全部工程已投入使用且已过质保期,被告尚欠原告124492元未付。原告一直以各种方式向被告要求支付剩余款项,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托。故原告呈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材料制作、安装尾款12449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提交结算书、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审批表、催款函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中建二局第四**限公司辩称,双方的纠纷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他无异议,且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给被告承建的天津**开发区第八大街蓝领公寓1#、2#、7#、8#楼的室内防火门及钢制门进行制作并且安装。2009年3月,原告全部制作安装完毕,后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874492元。现全部工程已投入使用多年,被告只支付部分款项,尚欠原告工程款124492元。

另查明,2014年6月12日,原告曾向被告曾经的商务经理催要过欠付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防火门及钢制门的工程已施工完毕,且已投入使用多年,被告应全额支付工程款。但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09年3月项目施工完毕至2014年催款函发出之日,向被告主张过工程款,且2014年6月12日的催款函只有被告人员的签收并没有确认欠付款项,故应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大滔(天津**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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