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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迪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迪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天津**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诉被告天津迪弗**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天津迪弗**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天津**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天津**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天津迪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本诉原告天津**限公司、反诉原告天津迪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收取2150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已付清);反诉案件受理费5812元,减半后收取2906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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