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乔*、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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