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纪江与天津市**程有限公司、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江诉被告天津市**程有限公司、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83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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