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通州**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通州**限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石家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246元减半收取69623元,由原告通**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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