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通州**限公司与石家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通州**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通州**限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石家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246元减半收取69623元,由原告通**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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