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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河北工**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河北工**任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石家**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明确载明:“工程地点:石家庄高开区赵村。”故原审认定石家**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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