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限公司与河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河北**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的权益已经得到维护。因此原告河北**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因此本院准许原告河北**限公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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