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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与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商初字第00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河**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唐县,本案应由河北**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施工行为地在河北省晋州市,故原审认定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河北**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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