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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材经营部与河北省**有限公司、河北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特旺隆湘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有限公司、河北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材经营部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上诉人河北省**有限公司、河北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北京特旺隆湘建材经营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1.00元,减半收取5030.50元,由上诉人**材经营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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