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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