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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矿生与封庆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封矿生因与被申请人封庆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民法院2013年石民二终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封矿生申请再审称:封庆明背信弃义,拿出当初为让其给申请人带支款项的虚假手续,将申请人起诉。现有被申请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材料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同可以计算出其应支取的款项是74万元,而非1496782元,故申请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以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封矿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6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及中人李**签订了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1496782元是“下槐镇山珍山货市场工地结算款”,且该协议书签署协议靠后。申请人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与被申请人在2011年6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是伪造的虚假手续。现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材料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工程合同》,主张被申请人应支取的款项是74万元,而非1496782元,因是单方提供且未经被申请人认可也未经审计,并不能推翻双方及中人李**签订的协议书认定的1496782元的事实,故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封矿生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封矿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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