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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有限公司与贾**、石家庄开**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石**字第00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贾**上诉称,其二人以及石家庄开**有限公司与河北国**有限公司没有达成过协议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工程施工地为深泽县东大陈村,即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深泽县。为方便迅捷解决问题,节约审判资源,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泽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被告之一的石家庄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故原审认定河北省**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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