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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朋军与河北煜**限公司、赵**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煜**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林公司)、赵**、林**因与被上诉人纪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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