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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