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被告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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