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兴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被告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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