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兴隆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70.00元,减半收取928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原告承德长**限公司诉被告承德避暑山庄碧峰门民俗**限公司、承德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承德**限责任公司、被告唐山**有限公司、被告唐山**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被告吕**、徐**、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柳**与被告鲁**、被告张**、被告承**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诉被告姚**、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海军、任**与被告东城子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兴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反诉被告)与被告张**(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承德市联**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联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