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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兴隆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兴隆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70.00元,减半收取928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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