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柳**与被告鲁**、被告张**、被告承**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700.00元,应收4,350.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35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宋**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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