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承德泰**限公司、承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向本院足额交纳诉讼费。在催缴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与被告承德泰**限公司、承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原告蒋**、王*与被告中扶建设**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被告中扶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文*旗诉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颜**诉被告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祝**诉被告承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郝**与被告解玉恒、被告河北保定**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与被告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广东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弛**责任公司与四川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兰广阔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