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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3)双桥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承民终字第186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13)双桥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发回我院重审。2014年12月17日原告向**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2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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