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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诉被告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颜**诉被告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人民法院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对被告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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