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颜**诉被告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人民法院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对被告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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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进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祝**诉被告承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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