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云生诉被告承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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