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原告文*旗诉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红旗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红旗撤回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6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