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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河北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河北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司)与被上诉人孙**及原审被告河北顺**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以下简称顺发承德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承德盛**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德**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承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新**司、顺**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司委托代理人杨**、顺**司委托代理人刘**、王**,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扈文利,顺发承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盛**司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永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承德**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承德**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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