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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责任公司与江西昌**团公司、唐山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昌**团公司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唐山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民法院(2014)唐*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西昌**团公司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漫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审被告唐山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北省**民法院(2004)唐*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北省**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171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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